关于印发《上海大学教师师德行为规范》的通知

创建时间:  2018/01/09     浏览次数:   返回

上大制〔2018〕1号
校内各单位:
《上海大学教师师德行为规范》已经学校领导审签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大学
2018年1月4日
上海大学教师师德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人〔2011〕11号),加强上海大学教师的职业道德建设,形成良好的师德师风,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上海大学全体教职员工、博士后在站人员、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以及以上海大学名义从事教学、科研和其他相关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三条 严守政治纪律。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做到在政治上和党中央保持一致。
第四条 提升法制素养。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秩序,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维护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职业道德,做遵纪守法的公民。
第五条 热爱教育事业。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端正教育思想,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为己任,自强不息,求实创新。
第六条 忠于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责任,积极主动创新地完成学校和院系的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各项任务。热爱学校,了解学校的办学理念、校训、使命和愿景,认同学校文化,关心和促进学校、学院的改革和发展,积极维护学校声誉和形象。
第七条 真心关爱学生。坚持严慈相济,尊重理解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公正对待学生,注意学生心理变化,引导学生健康成长,做学生的良师益友。
第三章 教学行为规范
第八条 坚持严谨治教。遵循教育教学规律,掌握新的教育理念,拆除教与学之间的"墙",注重学思结合,因材施教。刻苦钻研业务,精益求精,不断学习新的业务知识,改进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第九条 精心组织教学。积极投入教学工作,有端正的教学态度,严肃认真对待教学工作中的每一环节,坚决杜绝教学事故。合理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力戒灌输式教学。推行素质教育,坚持育人为本,立德树人,注重学生创新能力和创新意识的培养。
第十条 倡导优良学风。做好课堂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严格管理课堂纪律,加强学风建设,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风尚。
第十一条 严明执教纪律。仪表端庄,衣着整洁,精神饱满,注重职业形象。语言清晰,文字规范,板书工整易辨。
第十二条 依规廉洁从教。严于律己,坚持高尚情操,提高自身修养,自觉抵制有损教师职业声誉的行为。
第四章 科研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投身学术活动。积极投入教学改革和科研攻关,拆除教学与科研之间的"墙",注意总结经验和把握教育规律,及时更新教学内容和优化研究手段,努力提高教学和科研工作的质量。
第十四条 推进学术创新。严谨治学,勇攀高峰,科研工作中做到为善、求真、创新。既要勇于探索,大胆创新,又要严谨求实,精益求精,力戒浮躁和急功近利。
第十五条 防治学术不端。秉持学术良知,恪守学术规范。尊重他人劳动和学术成果,维护学术自由和学术尊严。坚决抵制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
第五章 其他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产学研相结合。拆除学校与社会之间的"墙",结合本学科特色,有效促进产、学、研结合,积极推进科研成果的推广和应用,促进学校社会影响力的提升。
第十七条 参与社会服务。积极参与社会实践,自觉承担社会义务,热心参加学校和社会公益活动,积极提供专业服务,提高服务社会的水平。
第十八条 肩负文化传承。切实承担先进文化传承与创新的历史使命,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参与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传播正能量,树立人民教师的良好形象。
第十九条 开展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树立教育国际化理念,为提升教师的国际竞争力、推进高等教育的国际化水平贡献力量。
第六章 负面清单
第二十条 不得有影响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的言行。
第二十一条 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秩序,不得违反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二条 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第二十四条 不得在课堂上发表思想内容不健康的言论,不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错误思想。
第二十五条 不得在课堂上从事宗教宣传,严禁传播和参与邪教组织。
第二十六条 不得有损害教师形象和影响课堂教学活动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不得有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第二十八条 不得对学生违反课堂纪律以及不文明的行为放任自流。
第二十九条 不得歧视、讽刺、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第三十条 不得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第三十一条 不得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第三十二条 不得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第三十三条 不得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投机取巧、抄袭剽窃和粗制滥造行为。
第三十四条 不得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第三十五条 不得有其他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七章 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学校设立专门的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负责学校师德师风建设,负责查处学校教师师德行为的有关问题,接受对师德行为问题的实名举报,对有关师德行为问题进行独立调查,并向学校领导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
第三十七条 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为校监察处。
第三十八条 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对违反师德行为规范的个人可视其行为和情节,作出相应的处理建议。处理方式包括:责令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暂缓学术晋升,撤销获得的有关奖励或其他资格,警告,记过,降级,撤职,解聘,开除等。
第三十九条 师德行为作为教师职务聘任、岗位聘任、评优评奖、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范由党政办公室组织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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