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大学关于晋升教授、副教授教师的本科教学水平评价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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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大内〔2014〕49号
校部各单位、各校区、各学院:
《上海大学关于晋升教授、副教授教师的本科教学水平评价办法》已经学校研究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大学
2014年4月9日
上海大学关于晋升教授、副教授教师的本科教学水平评价办法
为使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的教学水平评价更加客观和全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一、晋升教授、副教授教师的教学水平要求
第一条 作为任课教师独立完整地为本科生授课,课程为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理论课和实验课,不包括各类实习实训、社会调查、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晋升教授的近两年总教学时数不低于120学时,晋升副教授的近两年总教学时数不低于80学时(同一学期同课程的重复班不计入);对于学校高聘委已经审议通过破格晋升正、副教授的,按要求在两年内补齐本科教学评价。
第二条 近两年来的课堂教学评价次数不低于3次。其中,晋升教授的教师课堂教学评价成绩平均等第为B+及以上(课堂评价平均分不低于百分制85分)为合格;晋升副教授的教师课堂教学评价成绩平均等第为B及以上(课堂评价平均分不低于百分制80分)为合格。
第三条 任现职以来承担过学校及校级以上的教改项目(包括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等)或发表教改论文(以上排名均需位列前两名)或担任过一年以上本科生导师工作。
二、晋升教授、副教授教师申请本科教学评价需提交的材料
第四条 申请者须填写《上海大学晋升聘任教授(副教授)本科教学评价申请表》,经由所在院系审核并报人事处备案后,提交教务处审核。
第五条 申请教学评价时,需提交申请学期的所授课程教学大纲、教学进度表和教案(晋升教授的,每门课程任选三章、外语课程任选三课;晋升副教授的,每门课程任选一章、外语课程任选一课)。
第六条 申请教学评价时,需提交第三条中的有关佐证材料。所有佐证材料均需通过教务处的审核。担任本科导师制工作的,每学年秋季学期第一周前,由学院统一将导师名单报教务处。
第七条 申请者须填写《上海大学课堂教学评价表》申请课堂教学评价。在申请当学期,申请者近两年来本科课堂教学评价次数少于三次的,由教育质量考察与评估办公室安排评估教师进行课堂教学评价,补足三次。申请者近两年来本科课堂教学评价次数超过三次(含)的,教育质量考察与评估办公室将不再安排课堂教学评价。教育质量考察与评估办公室近两年内进行的常规课堂教学评价应作为有效课堂教学评价成绩在当学期末进行汇总计算。
第八条 申请者须将上述所有材料在申请当学期第一周送交教务处教学研究科,逾期将不再受理。
三、其他有关说明
第九条 晋升教授、副教授职务的教师,申请当学年只能申请一次课堂教学水平评价,评价结果有效期为两年。
第十条 本办法提到的"近两年"以申请者提交申请材料的当学期为基准,向前递推两年。
第十一条 课堂教学水平评价标准参照教育质量考察与评估办公室采用的《上海大学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表》、《上海大学实验课教学质量评价表》或《上海大学公共外语教学质量评价表》。
第十二条 教务处将对申请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作最终本科教学水平综合评价。
第十三条 凡有本科生人才培养任务的单位,晋升高级职称的,均按教师系列(教授、副教授)申报。特殊情况按研究系列申报的,需满足本办法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上海大学课堂教学评价表》和《上海大学晋升聘任教授(副教授)本科教学评价申请表》可在教务处、人事处网站下载区下载。
第十五条 本办法也适用于高级实验系列教师的申报。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关于晋升教授、副教授教师的本科教学水平评价办法》(上大内〔2009〕232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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